電視劇《離婚律師》的熱潮還未退去,現實生活中,臺安就有一對小夫婦因為解除婚約的彩禮一事對簿公堂。男方二平(化名)按照習俗與女方小青(化名)訂婚、過彩禮,準備結婚,但此后二人發生矛盾解除了婚約,鬧上法庭。8月25日,記者從臺安縣人民法院了解到,扣除同居期間花銷,被告人小青需返還原告二平其余所有彩禮費用。
2013年8月,熱戀中的二平與小青準備結婚,雙方家長為他們辦理了訂婚儀式,二平家按習俗給小青家過了部分彩禮款。訂婚后,二平家又向小青家過了另一部分彩禮款,隨后兩人開始同居。
不料,一個多月后,二人發生矛盾,小青憤然離家出走。幾經協調,雙方認為難以繼續相處,決定解除婚約。但就已過彩禮的返還問題,雙方發生嚴重分歧,于是二平將小青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二平認為自己給被告人小青共10萬元彩禮,請求判決被告人小青返還彩禮款5萬元。而小青辯稱:訂婚時過彩禮5.3萬元,其中共用3000元,同居前又過了 4.7萬元,因此彩禮是9.7萬元。自己用這些錢購買了衣服、被褥、金項鏈、金耳環等,都在男方家,因此只同意返還2萬元。
法院認為,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被告對于索要的彩禮應依法予以返還。原告稱彩禮款是10萬元,其中3000元不應計算在彩禮內,故認定彩禮款為9.7萬元,鑒于被告在收到彩禮后有一部分花銷,可酌情返還,被告離家出走時還給原告的3萬元應從返還款中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判決被告小青返還原告二平彩禮款6萬元,扣除原告拿回的3萬元,被告再返還原告彩禮款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