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麗(女)與被告李民(男)經人介紹相識,于2010年11月登記結婚。在雙方登記結婚前,被告李民曾給予原告張麗彩禮錢20000元。由于兩人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務瑣事爭吵,感覺到雙方矛盾已經到了不可調和的地步,不堪忍受的妻子張麗最終訴至江蘇省分宜縣人民法院要求離婚,庭審中丈夫李民卻要求其返還結婚時收取的20000元彩禮。
法庭審理中,原告張麗稱,由于自己婚后產下一女,這引起了丈夫及其家人的十分不滿,經常指桑罵槐并對其冷嘲熱諷,夫妻感情已名存實亡,要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李民則堅持認為,是因為妻子結婚前索要彩禮過多,才導致兩人婚后摩擦不斷,并稱原告還曾將兩人共同財產拿回娘家,最終導致夫婦感情破裂。被告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返還結婚時陪送的20000元彩禮。
法院審理后認為,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原告張麗與被告李民在婚后的共同生活當中,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現雙方均同意離婚,法院予以準許。對于被告主張的返還彩禮問題,因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且共同生活,同時被告在舉證期限內亦未提交證據證明由于給付彩禮而導致其生活困難。故不符合《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返還彩禮的情形,遂依法駁回了被告李民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