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湖南常德一男子楊先生經人介紹,與周女士相識,并于不久根據當地的習俗給付了女方一些彩禮,雙方按照習俗辦理婚禮后,楊先生多次催促周女士到民政部門領取結婚證,但都被周女士以各種理由推脫,雙方也因此多次爭吵,結婚不到半個月,周女士便回娘家,不愿與楊先生見面,楊先生曾請求村委會出面調解,要求返還彩禮,但遭周女士拒絕。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楊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女方返還所收取的85000元彩禮。
【法院審理】:法院通過審理查明,雙方雖辦理了結婚典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雙方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以及雙方在庭審中同意將部分物品等折價后減其彩禮款,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女方返還男方14500元彩禮款。
【法官評析】:婚姻中給付彩禮是我國舊時締結婚姻的程序之一,今天人們仍然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實為封建買賣婚姻制度的殘余,不值得提倡。彩禮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在符合了一定的法律規定時,女方應予以返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臺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其中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由此可見,本案中男女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儀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是具有法律依據的。
法官提醒廣大讀者,我們應積極倡導新時代的婚姻觀念,摒棄索取大額彩禮的陋習,將婚姻建立在雙方的感情基礎上。婚姻中兩個人、兩個家庭需彼此多一些寬容,多一些理解,少一些繁文縟節,認真對待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