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現在有很多年輕人,小小年紀就“結婚”了,由于沒有達到結婚登記年齡,他們一般只按照民間習俗給彩禮、辦酒席就等于算是結婚了。那么,如果“結婚”后,兩人鬧矛盾分手,之前給的彩禮還可以要回嗎?下面滬律網小編將為您一一講解:
事件還原:
南靖縣19歲的小蔡與鄰村17歲的小莊確立了戀愛關系,接觸一段時間后,兩人決定結婚。小蔡一家按照農村風俗,付給小莊彩禮90000元及金項鏈、金手鏈、金戒指、金耳環等金首飾。并且雙方父母在村里為兩人辦了結婚儀式。
婚后不到兩個月,“小兩口”常常為瑣事吵架。小莊甚至離家出走,外出打工。小蔡多方聯系小莊請求其回家都遭到了拒絕,一氣之下,小蔡一家將小莊告上法院,要求退回彩禮。
法律知識分析:
只擺酒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婚姻”,能否要回彩禮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上述案件當中,由于兩人的情況屬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形,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最后,經過法院的調解,女方同意退回彩禮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