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結婚不成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嗎?
給付彩禮的行為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為,而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如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贈與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彩禮屬受贈人所有。如果結婚不成,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彩禮應該返還給贈與人。如果結婚之前的確從彩禮中有合理的支出,也應該酌情返還。
對于不受當地風俗習慣限制的日常往來的小禮品、衣物等,則一般按無償贈與來處理。
2、什么情況下可以返還彩禮?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什么情況下不予返還彩禮?
根據以上原則,結合實踐,具體總結以下幾種不應當予以返還的情形: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4、彩禮返還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