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來看一個案例:
任某與趙某同居生活三年才發現趙某竟是有婦之夫,氣憤不過的揚言要將這件事情讓趙某的家里人知道,趙某害怕家庭破裂,遂向任某承諾給其30萬元分手費。因趙某一時拿不出那么多錢,就向任某出具了一張30萬元的借條,承諾在一年內將30萬元全部支付給任某。一年過去后趙某對任某避而不見,也未向任某支付這30萬元。如果任某持該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趙某償還30萬元,能否得到支持。
任某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債的發生必須以一定的法律事實為依據,實踐中當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諾向另一方給付分手費,并出具借條,債權人僅憑借條起訴的,法院會根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借款金額、出借人的經濟能力、交付方式、交易習慣以及當事人的陳訴等相關證據,綜合判斷借款事實是否發生。如果債權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交付的事實,也不能就借款發生的具體情況作出合理說明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任某并未向趙某提供過借款,其借貸關系并不存在,所以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回到分手費!
什么是分手費?
所謂“分手費”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戀愛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應另一方要求賠償的一定金額,通常指“青春損失費”或“青春補償費”,這種費用是于法無據,不受法律保護的。
分手后可以索要分手費嗎?
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可是。以“分手費”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財物,則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不可能獲得法律支持的,對此不必理會。因為畢竟在長期的非法同居生活過程中,雙方對一些財產是可能產生共有關系的,因此,有必要進行分割。如果同居一方主張分割同居期間產生的公有財產,法院是會支持的。
索要分手費有法律依據嗎?
“分手費”沒有法律依據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因此沒有必要再去收集什么證據來證明其“違法”。同時,索要分手費是違反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對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所以,從法律層面上講,如果不是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或者合法的贈與關系、債務債權關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費是不合法的,尤其是與與有配偶者同居,破壞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費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索要“青春損失費”同樣沒有法律依據另外。法律上也沒有所謂的“青春損失費”,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張“青春損失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護。雖然有可能在感情存續期間寫過欠條,但實質上也不存在借貸關系,也就是說,欠條往往是“有名無實”的,是無效的。如果實在不得已或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況下寫下支付“青春損失費”欠條的,依照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是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到法院打官司也很難得到支持。
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分割或經濟補償。法院會根據情況予以判斷如果是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分割或經濟補償,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判斷,但是,對于其他的所謂“分手費”“精神損失費”“青春損失費”等等費用,都屬于私下的約定,在法律上并沒有依據,所以如果鬧到法院打官司是很難獲得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