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婚前財產公證與傳統思想觀念的撞擊
婚姻是一種最高的信任,是基于夫妻雙方對彼此信任而產生的一種親情。深受我國“婦從子孝、夫唱婦隨”等傳統家庭觀念的影響,許多人認為如果男女雙方一直保持著戀愛關系,彼此尊重,共同經歷風雨的變遷感情得到了積累,固然穩定。若在此情正濃時,便已處心積慮的劃清財產歸屬,必然會使雙方原本一如既往的信任感消失,使本來現實的現代愛情和婚姻關系變得更現實,并不益于今后馬拉松式的感情長跑,這對雙方的感情無疑是一種傷害。因為一紙婚前財產公證書讓婚姻更容易發生預期的故障,夫妻雙方時時刻刻都要為花錢而動心眼,這樣的婚姻更像一樁特殊的“買賣”,這樣的夫妻更像商業伙伴,這是對圣潔的感情的褻瀆。這充分體現了婚前財產公證與婚姻觀念的沖擊,同時也表現出其與我國傳統美德之間的碰撞。婚前財產公證在某種程度上是對因貪圖財產的婚姻提供了一個保護傘,而并不是為婚姻提供保護傘。
3、婚前財產公證與法律的撞擊
當今社會是一個以知識經濟作為先導的時代,即以無形財產作為競爭的重要財富。婚前財產公證僅能界定夫妻婚前的財產和婚后雙方共同創造的財產,即有形財產,對個人或夫妻間的無形財產卻無法做出明確的界別。所以,婚姻財產的分配僅限于有形財產是遠遠不夠的。如夫或妻一方的知識積累,雙方努力創造的產品、品牌等無形財產,凝聚著雙方的努力和幫助,如何保護這部分財產,目前的婚前財產公證還無法在技術上做到合情合理。此外,婚前財產公證因無年限限制,在平衡雙方利益時可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再次,夫妻雙方因躲避債務而申請財產公證,鉆取法律的漏洞,這無疑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四、對于婚前財產公證的完善意見
(一)完善方式及理由
針對婚前財產公證存在的弊端,建議以立法的方式對婚前財產公證做出強制性規范,主要理由如下:
1、解決未婚夫婦的信任危機,切實保障他們的利益。
夫妻互敬互愛,同甘共苦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會安定,但處在現代社會,完全憑借浪漫主義和理想主義的信念維系婚姻的愿望受到了嚴峻的挑戰,站在理性的角度,婚前財產公證的確可以避免在夫妻感情破裂之后又在財產分割問題上再起紛爭。但為什么大多數人簽不下這一紙“公證書”呢?這完全是信任危機在作祟。很多人認為,財產的歸屬涉及到良心和品德問題,如果雙方連這點信任都沒有,又何必走進婚姻的殿堂呢?當然,也有不少人認為婚前財產公證的確是今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把“保護傘”,但如何向另一半開這口,最后會不會因為雙方意見不統一而分手呢?種種顧慮,讓婚前財產公證最終被大多數人拒之門外。但讓我們設想一下,如果法律要求每一對新婚夫婦都做一份公證,如同履行婚姻登記的手續一樣,他們是否會欣然接受這份保障各自合法權益的公證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