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就聽說有人在婚前將各自的財產約定協議后,去公證處換得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公證書。想想有點疑惑,原本要做夫妻,何必你的我的分得這么清爽?這清單一拉,難道真是結婚想著離婚?還有更不可理解的:夫妻做了10年8年,也奔公證處做,這又為了啥?
1 、萬分之六的比例
所謂婚姻財產公證,實際上有兩個概念,一個是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另一個是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這類公證在上世紀90年代前是空白,直到改革開放經濟發展才漸漸冒頭。原因很簡單:一則有了財產,為免財產“流失”;二則離婚率上升,怕“城門失火,殃及魚池”,故早作準備;三則法制日益健全,“公信天下,正譽八方”的公證處有了這個公證項目。其實,修訂后的《婚姻法》對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財產都有明確規定,可有人在這個“大法”之下,還是以公證來劃清各自財產。
那么,究竟有多少婚前的準夫妻和婚后的“老”夫妻去作財產公證呢?市司法局公證管理處處長鄭長裕有一個確切的統計數字:全市2001年349件、2002年304件、2003年290件、2004年380件、2005年2至9月283件。而全市所有公證項目的年總數在50萬件左右。如果婚姻財產公證以每年平均300件左右計算,其所占總數的比例只有萬分之六,微乎其微。
于是,有人將此與國外作比較,說西方人結婚前都作財產公證,而我們在觀念上大大落后西方。其實,這不能比,也不存在先進與落后,因國情不同、文化傳統不同、習俗不同,哪怕再開放,中國人也不可能人人都做婚姻財產公證。盧灣區公證處主任趙金洪根據這些年所接觸的這類公證,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凡是辦這類公證的都是特殊婚姻狀態下的一種行為。
2 、父母逼著兒子去公證
誰個結婚不想白頭偕老?就是婚前辦財產公證的也沒有想著離婚。我采訪了市、區公證處好幾位主任,他們都說不出婚前財產公證后導致離婚的個案,也沒有遇上觀念更新的典型。刻在他們腦子里的倒是一些父母逼著兒子做婚前財產公證的“怪”現象。
市公證處曾經接待過一對年近花甲的夫婦,他們來咨詢婚前財產公證有關事項。還未等公證員細問,這對老夫妻忙解釋道,他們是替兒子來咨詢。誰知,沒過幾天,這對夫婦把兒子和沒過門的媳婦“押”到公證處,逼著兒子辦理財產公證,不在約定協議書上簽字,就不能結婚。外人哪里知道,在父母逼迫下的財產公證竟發生在兒子結婚的前一天。
公證員細問之下,才知個中原委:這對年輕人感情深篤,他們壓根沒想過要在婚前辦理財產公證。可是,兒子的婚房是父母出錢買的,好幾十萬的錢都是牙縫里省出來的。
兒子一結婚,這房子就沒有了父母的份。父母心痛這筆鈔票,非得要將婚房公證在兒子名下,以防“后患”,弄得兒子十分為難。幸好未來的媳婦不計較,勸說男朋友去辦公證,讓父母心里踏實,免得引發家庭矛盾。
其實,中國人很不習慣婚前財產公證。要不是外力影響所致,恐怕很少會有人去做婚前財產公證。
3、 子女勸說父親去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還涉及到再婚夫婦婚前財產公證。這類公證是在子女“勸說”之下的迫不得已。尤其是老年再婚,財產公證與公證配套一起辦。明眼人一看便知,子女“勸說”是因為老父百年以后,直接關系到他們的財產繼承問題。
有一位70多歲的老干部,老伴去世后,他舍不得老保姆離去。老干部心里清楚,兒女們有自己的家庭、工作,照顧不到他,老保姆才是真正的依靠。于是,他決定同60多歲的老保姆結婚。兒女們一聽急了。老爸的房子值幾百萬元,同老保姆一結婚,不說,如果再立個遺囑,將房子也給了老保姆,兒女們就清水光當一個銅鈿也拿不到。于是他們與老爸商量,同意他與老保姆結婚,好有個照料,但婚前必須作財產公證,房子要公證在老爸名下,給予老保姆居住權。他們還要老爸再做份遺囑公證,言明過世后,老保姆沒有繼承權。
老干部拎得清,深知子女們不擺平,自己今后日子不好過,再說身后事也顧不了這么多,便同意婚前財產公證和遺囑公證。老保姆本是厚道人,沒有什么想法,攙著老干部去公證處辦了財產公證。
還有一個73歲的老知識分子,妻子去世后,要與37歲的保姆結婚,同樣在外力的影響下做了婚前財產公證和遺囑公證。這位老知識分子房子有好幾套,便將其中的一套公證給了保姆。
這類公證雖是在子女“勸說”之下而為,但避免了眼前的家庭矛盾和將來為財產繼承吵吵鬧鬧,不失為明智之舉。
4 、少妻拖著老夫去公證
老夫少妻不僅僅在年齡上有差別,身份、地位、文化、經濟上的差別更大。正因為有這么多差別,少妻心里不平衡,就將婚前財產公證視作一個平衡點。
老夫少妻的婚前財產公證往往是一個讓步,一個緊逼。比如,一個50來歲的知識分子遇上了一個花容月貌的外來妹,兩人干柴烈火地好上后,開始商討婚事。這位再婚的中年知識分子怎么也沒有想到外來妹會提出婚前財產公證。可是,對方的年齡美貌將他牢牢套住,于是房子、車子、存折都公證到了外來妹的名下。他20多歲的兒子對他說:“阿爸,儂腦子發熱,今后要被動。”阿爸不予理會。兒子的話是否應驗,現在還不得而知。但是,埋下的后患就像埋下一顆地雷。萬一這個漂亮的外來妹一變臉,她理直氣壯地可以將財產全部卷走。
有一位老夫就在公證上吃到了苦頭。他70歲,要求婚前財產公證的雖不是少妻,可也比他小20歲。老夫有一套房子,女方也有一套房子。可女方提出女方的房子歸女方,老夫的房子歸夫妻共同財產。明明有了房子,可女方還不滿足,要老夫再買一套新房,新房也要歸女方。任何人聽了這種要求,都會說這個女人太結棍太過分了。可老夫都同意公證,說只要她婚后好好照顧我就行了。不想,婚后沒有幾個月,老夫就后悔不迭,到公證處投訴,說女方照顧不到位。到位不到位沒有一個標準,老夫只能自認倒霉。
看來,老夫少妻的婚前財產公證真該慎之又慎。
5 、夫妻財產公證為哪般
做了幾年甚至十多年夫妻,再去公證處辦理財產公證,這種情況要多于婚前財產公證。究其原因,是夫妻雙方或單方出了“花頭”。為保證“家里紅旗不倒,外面彩旗飄飄”,于是約定協議做財產公證,而多半是財產少的一方為爭取財產提出公證。
比如,一個投資辦企業的老板,有了相好,把老婆扔在一邊,經常不回家。老婆心里有氣,盡管也出“花頭”,可就是不離婚;因為財產都在老公名下,于是提出財產公證,我的是我的,你的也要是我的。老公明知理虧,也不計較,對老婆說,只要儂勿吵,房子、車子、存折統統歸儂。老婆拿到這份公證書,心里踏實了。
此外,涉外婚姻的婚前財產公證也偶有所見,這就不值得議論了,但也屬于特殊狀態下的婚姻關系。
如此種種婚姻關系中的財產公證,折射出不少社會現象,孰是孰非,難下定論。說社會進步也好,說法制觀念增強也罷,說迫不得已也可,說是一種需要也無妨,總之,公證處大門開著,來者不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