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偉和妻子劉華簽署《夫妻財產約定書》,約定以其名義所購買的一套期房屬于妻子個人財產,雙方離婚后就該套房產的歸屬發生爭執,最終對簿公堂。日前,河西區法院審理后,一審判決該房屋歸妻子劉華所有。
家住天津市河西區的李偉、劉華夫婦于2004年10月就夫妻財產簽署了《夫妻財產約定書》并依法辦理了公證手續,約定以李偉名義于2003年11月購買的河西區某小區一套房屋屬于妻子劉華個人財產,而丈夫李偉不主張任何權益。2005年3月,兩人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協議仍約定上述房產的權益歸妻子劉華所有,但當時由于該房產尚未辦理產權證,故無法過戶至劉華名下。2009年,該房屋取得房屋產權證,劉華遂要求過戶該房產,幾經協商未果后,訴至法院。
原告劉華訴稱,雙方簽訂的《夫妻財產約定書》約定訴爭房產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后雙方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雙方自愿簽署了離婚協議書,也約定了該套房產的歸屬,當時只是因為該房產尚未辦理產權證,故無法過戶。如今,該房產權證已辦理,李偉應當過戶該房產,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只能訴至法院解決。
被告李偉則辯稱,《夫妻財產約定書》、《離婚協議書》均屬實,但雙方離婚后,妻子劉華并未履行離婚財產約定中對訴爭房的任何義務。離婚后,他的父母住進了該房屋,劉華也是同意的,為此該房產的貸款、物業等費用一直是由自己父母支付的,如今兩位老人均已年過六旬,且無其他住所,故不同意前妻劉華訴請。
河西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自愿簽訂的《夫妻財產約定書》及《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自覺履行協議約定事項,故該訴爭房屋的財產權益歸劉華所有,李偉取得產權證后應依約辦理過戶,關于李偉所持其父母償還訴爭房屋貸款并一直支付物業費的抗辯事實,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李偉應另案起訴。綜上,一審判決李偉將訴爭房屋過戶至原告劉華名下,案件受理費由其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