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我和丈夫2007年11月結婚時,書面約定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各方對外借款自行償還。2008年2月,丈夫借10萬元炒股虧損。請問我是否有義務歸還這筆借款?
答復: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如果你能夠證明債權人知道你們夫妻間有書面財產約定,則你可以不必償還該債務。
咨詢:我和丈夫2007年11月結婚時,書面約定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各方對外借款自行償還。2008年2月,丈夫借10萬元炒股虧損。請問我是否有義務歸還這筆借款?
答復: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如果你能夠證明債權人知道你們夫妻間有書面財產約定,則你可以不必償還該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