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柴某的父親去世后,他母親與柴某等三個子女協商達成家庭協議書,將父親的兩處房屋進行了分割。
這幾人約定,其中一處房屋歸母親所有,母親同意去世后此房留給柴某和他妹妹。另一處房屋則由柴某的姐姐承租,按照房改政策購房后歸她個人所有,她則永久放棄對另一處房屋的任何權利。后來,柴某的姐姐取得這套房屋的所有權。
2007年,母親去世了,柴某與姐姐和妹妹就遺產分割問題共同簽署了協議書,該協議書重申了前一份協議書的內容。
但此后,柴某和妹妹要求姐姐配合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時遭到拒絕,他們將姐姐告上了法庭,要求確認2007年三人所簽的遺產分割協議有效。
宣武法院經審理,判決柴某與妹妹、姐姐2007年所簽訂的遺產分割協議書有效。
■法官析案:
依法成立的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柴家三個子女在父母去世后,本著協商的態度達成了有關遺產的分割協議書,此協議是在各方自愿的基礎上形成的,應認定為是各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并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之處。
柴某請求法院確認2007年與姐姐簽訂的遺產分割協議書有效,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