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指導意見(草稿)
為了規范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辦證程序,保證辦證質量,維護公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特就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夫妻之間或未婚夫與未婚妻之間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制度和所得財產、財產權利以及債務歸屬事宜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它包括婚前和婚后財產約協議定公證兩種情況。
【說明】本條是對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概念的定義。公證實踐中有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說法,實質上,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是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一部分,不論是婚前還是婚后約定,都是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制度”的約定,因此可統稱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本條之所以加上最后一句話,是為了便于公證人員正確理解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含義,避免出現本意見能否適用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爭議。當然,也有委員建議去掉這句話, 理由是第二條已經規定很明確了。
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辦,也可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申辦??梢詫榍柏敭a進行約定,也可以對婚后財產進行約定。
【說明】本條是對協議簽定時間和指向對象的規定,也可以看做是對第一條的進一步解釋,有助于對第一條的理解。
三、申辦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親自向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說明】協議屬雙方法律行為,理應雙方共同申辦。強調不得委托申辦,是因為該種協議涉及到申請人對重大財產權益的處置,由本人親自申辦,能準確無誤地反映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防止出現偏差。
四、申辦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已婚的,提交證書;申請人未婚的,提交未婚聲明。
(三)財產約定協議書文本;
(四)所涉及財產的權利憑證。但申請人只就財產的歸屬原則進行概括性約定(如記載于誰名下的財產就歸誰所有),不體現具體的財產對象,可不提交財產權利憑證;
(五)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說明】實踐中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一些申請人特別是財產數額較大的申請人,出于保護個人隱私的目的,不愿意讓他人知道自己究竟有多少財產,在協議中只是約定“在誰名下的財產就歸誰所有”這樣一個歸屬原則,并不指出具體的財產名稱和數量,這種情況下,就不應再要求申請人提交財產權利憑證了,公證機構對申請人保護隱私權的想法應予尊重。
五、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所地或居民身份證號碼等基本情況;
(二)所涉及財產的的名稱、數量、規格、種類、價值、狀況等;
(三)所涉及財產的歸屬以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
(四)所涉及債務的承擔以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債務的承擔;
(五)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維修、處分等原則;
(六)未婚夫與未婚妻之間簽訂財產約定協議,通常應當約定協議的生效條件。
(七)其他約定。
【說明】本條實質上是對公證員在審查協議內容時的一個原則性參考或提示,防止協議遺漏主要內容。
六、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應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身份是否屬實;
(二)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所提供的財產權利憑證是否真實有效,申請人對其記載內容是否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