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在發展,時代在進步,曾幾何時,在我們的父輩和我們這輩聞所未聞的“婚前協議”,現在也堂而皇之地擺上臺面,這不能不說是一種社會的進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就是說“婚前協議”的主要內容是指“婚前財產公正”。
想當年,我們的父輩生活在戰火紛飛的年月,婚前財產不過是幾件換洗的衣物和隨身攜帶的日用品,也就是公家的房子,簡單的行裝而已,無需“婚前協議”;到了我們這一代,婚前的個人財產,無非是各自的微薄工資,僅供糊口而已,彼此財產水平差不多,也用不著協議和公正。況且,我們的父輩和我們這輩人,從道德觀念和思想觀念上,還是信仰和理想的成分占得比例多一些。所謂志同道合、有共同語言的人才能締結良緣吧,誰也不會為了霸占別人的財產而犧牲自己的終生幸福。而現在的年輕人則不同了,他們都很現實,“花前月下”的浪漫情調代替不了婚后的柴米油鹽,更何況結婚需要堅實的經濟基礎,房子、車子、衣食住行哪一樣不需要人民幣做保障?而且,單靠年輕人剛參加工作那點可憐的工資,怎能應對飛漲的房價?怎能構筑愛的小巢?還不是靠雙方的父母來扶持幫襯?特別是男女雙方經濟條件相差較懸殊的情況下,在孔方兄的魔力誘惑下,難保不出現利用婚姻做為籌碼,來騙取財產的行為。“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防患于未然”嘛,所以,我認為,“婚前協議”特別是“婚前財產公正”還是有必要的。
“婚前協議”在國外倍受青睞,因為這是對個人財產與生活方式的一種自我保護。婚姻不僅是兩人愛情的結合,也是財富的結合與財富的再分配,“婚前協議”為雙方作好了“以防萬一”的準備,在離婚時往往能夠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爭執,妥善解決離婚時的財產分配難題。
“不以規矩不成方園”,“婚前協議”除了要公正雙方的婚前財產,還要對雙方婚后所要履行的贍養雙方老人和教育子女的問題,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及家庭收入支出等事項做出明確規定,其好處是避免日后發生糾紛而影響彼此的感情。當然,具體情況具體對待,是否簽訂“婚前協議”或者“婚前財產公正”要因人而異。我想,如果兩人真的感情深厚,不會為了簽訂“婚前協議”而放棄婚姻吧?如果兩人感情基礎不牢固,即使不簽訂這個“婚前協議”,也有分道揚鑣的可能。“婚前協議”將迫使男女雙方更加理性地對待婚姻,而不是視婚姻為兒戲。“婚前協議”將賦予年輕人更沉重的責任感,“婚前協議”適應了時代的發展需要,也為男女雙方的婚姻提供了可靠的經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