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林靈:我與妻子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雙方在協議中對財產進行了分割,并注明該協議應到有關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后生效。后來妻子反悔,不肯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我打算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請問我們在協議中對財產分割的約定有效嗎?
廣東增泰律師事務所羅學源律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林靈與妻子的情形正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規定,如果妻子反悔,雙方無法根據協議約定去辦理離婚手續,則該份協議并沒有生效,人民法院將根據實際情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