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朋友: 你好!我在結婚前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款60萬元,余款80萬元以銀行按揭抵押貸款方式支付,而房屋所有權證上的產權人也是我的名字。我于2001年10月1日結婚,
編輯朋友:
你好!我在結婚前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款60萬元,余款80萬元以銀行按揭抵押貸款方式支付,而房屋所有權證上的產權人也是我的名字。我于2001年10月1日結婚,婚后銀行按揭款及利息也是從我儲蓄卡中予以扣除。對方根本就沒有支付任何房價款,包括首付款、按揭款及利息。現丈夫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我想請教:若法院判令我們離婚,那么該商品房應歸誰所有呢?
讀者 王虹
王虹:
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8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19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 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以上規定:
1.若你和愛人在婚前有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比如:婚前財產公證等),從其約定。
2.如果雙方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沒有約定,按照上述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