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財產制度:
共同共有制、約定財產制、特定財產的個人所有制。
二、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
(一)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婚姻法》第18條規定,以下屬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人身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制:1、范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婚前財產;2、約定的形式:必須以書面形式,約定不明確的,按法定財產制處理;3、約定的內容: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4、約束力: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只有在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時,才對第三人產生約束力。
三、一些特殊的財產性質
(一)買斷工齡款是否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1、這類問題尚法律上的空白。
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婚姻法》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還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但經濟補償金、買斷工齡財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無規定,由于認識不同這也成為司法實踐的盲點。有的法院作出買斷工齡款為個人財產的判決,有的法院作出夫妻共有財產的判決。
2、買斷工齡款的性質
買斷工齡補償費性質是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其功能是保障職工失業后一段時期內的生活,為其今后再就業提供一定的資助和保障,也是對其過去工作貢獻的一種勞動補償,是一種變相的工資補償或勞動報酬補償,而并非單純的失業保障金或破產安置補償費。但該補償款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內的工齡補償和參加工作以后婚前的工齡部分。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內的工齡補償應視同工資補償加破產安置費或失業保障金,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如買斷工齡時間長于婚姻存續期,工作后結婚前的補償金部分因為買斷工齡款具有勞動報酬補償的性質,所以該部分的買斷工齡款相應具有個人財產的性質。
四、裁判文書對夫妻共同債務分割之效力
法院對夫妻共同債務作出處理,對債權人來說并未越權,也未對債權人造成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從該規定可看出,法院對夫妻共同債務作出處理僅對夫妻雙方有法律約束力,對債權人是不適用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對該債務的分割,如不經債權人同意,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離婚而免除,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