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區別于夫妻個人財產制,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即夫妻共同財產制。
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共同財產制主要又分為: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
1、法定夫妻共同財產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婚姻法》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并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2、約定夫妻共同財產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后財產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 養老保險金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制度。如何約定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注意什么呢?《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