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約定形式: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須有其它相關證據充分證明,雙方無爭議。
2、約定內容:雙方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方式/原則等。雙方簽名并注明日期。
3、效力:婚前財產要求婚姻關系當事人須有訂約能力,即要求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及民事行為能力,能自愿平等的表達自己的意愿。財產約定只要不規避法律(如以婚前財產約定為形式,以惡意逃債實質),約定一經雙方簽字,就具有法律約束力,未約雙方同意,不得單方變更或撤銷。
1、約定形式: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須有其它相關證據充分證明,雙方無爭議。
2、約定內容:雙方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方式/原則等。雙方簽名并注明日期。
3、效力:婚前財產要求婚姻關系當事人須有訂約能力,即要求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及民事行為能力,能自愿平等的表達自己的意愿。財產約定只要不規避法律(如以婚前財產約定為形式,以惡意逃債實質),約定一經雙方簽字,就具有法律約束力,未約雙方同意,不得單方變更或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