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另一方可請求法院分割共同財產。盧某瞞著妻子周女士,六年間給了情人方小姐近40萬元,周女士得知后憤而起訴。近日,周女士從法官手中領回了這筆款項。
【案情介紹】
1987年,周女士和丈夫盧某登記結婚。婚后,盧某專心做生意,周女士則做了全職太太。去年,周女士發現丈夫的手機中有些短信內容不太正常,一番調查后她發現,丈夫盧某居然有一個情人,對方是盧某公司員工方小姐。禁不住周女士一再追問,盧某承認他在六年間陸續贈予方小姐錢物價值38萬余元。
“這些款項并不是他無償給予的,而是老板支付給我的勞動報酬加提成,還有我為公司墊付的一些款項及利息。”面對周女士的質問,方小姐這樣解釋。她還表示自己只是盧某公司員工,與老板不是情人關系,自己的室友能證明二人清白。
但周女士向法庭提供了2010年10月方小姐向盧某發出的短信內容證明二人存在不正當關系,且這種關系維持六年之久,法院予以認可。
【案情結果】
最終,法院判方小姐返還盧某贈與的財產。
【案情分析】
法院認為,盧某未經周女士同意即將款物贈予方某,屬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為,侵犯了周女士的財產權。且事實上,盧某的贈予行為本身基于其與方小姐的不正當關系,亦違反了《民法》通則及《婚姻法》相關規定。方小姐明知盧某有配偶,仍與之建立情人關系,并接受贈予,具有明顯過錯。據此,判決方小姐向周女士返還錢款38萬余元。近日,這筆錢款已執行到位。
而在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控制或管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無管理和支配權,甚至對其配偶的收入以及家庭共同財產的狀況均不得而知。一方在未經得另一方的同意下,隨意轉移、變賣甚至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現象非常普遍。
近年來,類似此類因婚外情導致的財產糾紛有逐步增加的趨勢。《婚姻法》解釋(三)實施以來,在上海一中院審理的86起離婚官司中,就有13起與“小三”有關,其中都涉及到財產問題。記者了解到,常見的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有以下幾種情形:用夫妻共同財產為非婚生子女或第三者購買不動產或黃金首飾等貴重物品、購買高額保險或理財產品;將登記在個人名下的夫妻共同房產以變賣、贈予的方式轉移過戶給非婚生子女或第三者;或把自己名下的股權以低價或無償方式轉讓給第三者。
在一起離婚案件中,妻子將夫妻共有的房產“賣”給情人,且簽訂了像模像樣的合同,實際上并無錢款往來。氣憤的丈夫認為自己的利益受損,訴至法院。最終,法院認為妻子無權獨自處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撤銷了所謂的買賣合同。
【專家說法】
法律專家表示,“合同自由是有限制的,如果所訂立的協議是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協議就會被認定為無效;還有,如果沒有處分權的當事人以訂立協議的方式處分了第三人的財產,也會被認定為無效。”在這種案件中,作為第三者往往以“不知道屬于共同財產”為由來對抗,認為屬于雙方之間自愿達成了協議,與第三人無關,但實際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得的財產大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其擅自處分的行為或贈予第三者的行為往往是無效的。受害的配偶作為無過錯方,可起訴要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