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和丈夫田某2012年9月用我們的家庭共有財產以兒子的名義購買了一套100平米的商品房,并以兒子的名義辦理了房產證,兒子當時剛滿7周歲。 2014年4月,因田某有外遇,我倆鬧離婚。調解離婚時,雙方均同意兒子歸我撫養,但就家庭唯一的一套房屋陷入了爭議。田某認為房屋系家庭共有財產出資購買,要求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產,我認為該套房屋系兒子的個人財產。請問,房產登記在孩子名下,離婚時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嗎?
桐柏 尹女士
答:該套房產雖是你和田某共同出資,但是購房人和產權人均是您的兒子,故該房產應視為你們夫妻對孩子的贈與。根據《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繼承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接受贈與的財產應屬于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
未成年人基本屬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其財產往往不能親自進行管理、收益與處分。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其中一項監護職責就是,保護被監護人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因此,你和田某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購買的房產,由于房產登記在孩子名下,應屬孩子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該房產。
作者單位:河南省桐柏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