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老漢膝下有兩個女兒,長女小雪,次女小麗。小雪高中畢業后,在縣客運公司上班,后經人介紹,與董某結婚,育有一子小董。小麗自幼身患殘疾,隨張老漢夫婦生活。
2012年,張老漢的老伴因病去世,2013年9月,大女兒小雪在一次工傷事故中也不幸去世。接踵而來的打擊,讓遲暮之年的張老漢備受煎熬。
小雪去世后,客運公司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491300元,由張老漢、女婿董某以及外孫小董共同享有。該筆款項被董某領取,張老漢多次找董某協商賠償款分配事宜,但
董某均以賠償款已全部存入小董賬戶,由兒子小董使用為由,拒不分配。張老漢年事已高,還要撫養殘疾女兒,經濟較為困難,無奈之下,他將女婿告上法庭。
結果
近日,桐柏縣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依法判決董某返還張老漢163766.66元(小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三分之一)。
法理解說
桐柏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
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屬于死者的遺產,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系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給死者近親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補償,應由死者的近親屬共同享有。在本案中,即應該由張老漢、董某和小董共同享有,平均分割。(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