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我們夫妻感情不和經常吵架,我準備離婚,但是老婆一直不離,也不回家。事實上我們分居一年多了,但是車、房、存款全在她的名下。我怎么樣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分割財產?已經去法院起訴一回了,因為她不同意離婚,法院只調解不判離。
滬律網山東德州田樹森律師回復:
首先,請你慎重對待婚姻,只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方可考慮離婚事宜,并且只有符合上述法定條件,法院才會相應的判決離婚。
據你所述情況,只要是在你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不論登記、注冊的你們誰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若離婚,原則上依法均分。
另外需要提醒你的是,因你再次起訴,是二次訴訟離婚,法院沒有例外情況,會判決離婚的,同時一并處理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等,如要求在法律許可的范圍之內,最大限度的保護與你,建議訴前將相關財產予以訴前保全。
法律知識拓展: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