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網友提問:
我和丈夫結婚11年了,有一個11歲的女兒。丈夫每天下班不是喝酒,就是打麻將,有時還去歌廳。尤其最近1年,還給別的女人打電話,我懷疑他有外遇。我實在忍受不了,想離婚。我們有兩個房子和一臺家用轎車。我想離婚后孩子我養,怎樣才能獲得全部財產?
滬律網遼寧陸長征律師回復:
如果是婚后財產不可能由一方全部獲取。
《婚姻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廣西網友提問:
因為夫妻現在感情不合,無法在一起生活下去,雙方都要求離婚,女兒現在2歲,孩子剛生下來都是女方的母親在帶,如果現在辦離婚,孩子會給誰?
滬律網廣西李波律師回復:
建議雙方好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下可以通過法院訴訟途徑解決。
滬律網廣西楊宏基律師回復:
請參照以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