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有財產,即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婚姻生活的物質基礎,修訂后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使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方面的糾紛處理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有法可循。盡管修正之后的《婚姻法》取得了可喜的進步,但作為一個階段性、過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內容的失之過簡,仍留有許多重要的立法空白,以至難于操作。該文圍繞現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展開分析,以期能為審判實務提供些許參考。
現行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制的規定
夫妻間的財產關系是婚姻關系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財產制方面,該法實行的仍是以法定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為主,約定共同財產制為輔的制度,該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財產制的內容。
必須指出,我國新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財產制上仍然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為共有財產,夫妻雙方按共同共有原則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婚姻關系終止時才予以分割。不過,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內涵界定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除另有約定或法定屬于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以外的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依該條規定的精神,對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這樣理解:
一是從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方面著手。“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后所取得的財產”。
二是從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性質著手。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是“屬于夫妻公有的財產”。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有兩點需要注意:
第一,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所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男女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之日止的期間。
第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取得是指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并不只是財物的實際得到。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和具體財產的取得有時是同步的,有時則是先后發生的。因此,劃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關鍵是取得該項財產所有權的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具體取得的財產,不一定就是共同財產,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權利的,才屬于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關系的存續期間
夫妻財產關系派生于夫妻人身關系,只有男女雙方依法具有夫妻關系,相互間才能產生相應的共同財產關系。夫妻共同財產關系的產生應以夫妻人身關系的成立為依據,若婚姻關系消滅,則夫妻共同財產關系即行終止。
1.夫妻共同財產關系的產生
婚姻關系的締結是夫妻共同財產關系產生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財產關系發生的首要條件。所謂婚姻關系的締結是指意欲締結婚姻的男女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結婚條件并予以登記而產生的法律事實。婚姻是一個法律概念而不是事實概念,因而夫妻共同財產關系的產生應從結婚登記領得結婚證即為開始,而不以實際同居生活來計算。婚姻關系一經締結,男女雙方就發生了合法的夫妻身份關系,也就具備了發生夫妻共同財產關系的首要條件。
但是,僅有婚姻關系締結的法律事實并不一定就會產生夫妻共同財產關系,還必須有另一種法律事實的存在,即締結婚姻關系的雙方沒有約定其全部財產實行分別財產制。因此,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其全部財產實行分別財產制是夫妻共同財產關系產生的另一必備要件。約定財產制為夫妻以契約形式決定夫妻財產歸屬關系的制度,是法定財產制的必要補充。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后采取約定財產制,那么,夫妻間的財產歸屬就會出現兩類情況,若夫妻雙方只將其部分財產或某項財產約定為分別所有,這種情況下沒有進行約定的財產仍受法定共同財產制的調整,但是,若夫妻雙方將其全部財產約定為分別所有,只要當事人的約定明確合法的,它就優先于法定財產制的效力,所以,在該情況下,夫妻間的財產不受法定共同財產制的調整,也就不會產生夫妻共同財產關系。
2.共同財產關系的終止
夫妻共同財產關系是派生于夫妻身份關系的重要法律關系,若婚姻關系消滅,則夫妻共同財產關系即行終止。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婚姻關系消滅的原因事實包括離婚和夫妻一方死亡。(1)離婚。婚姻關系因離婚而解銷,夫妻財產關系也應隨之消滅。離婚是指配偶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使得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嗣后的事由而消滅的一種行為,因離婚而終止婚姻關系必須為法律所認可并通過法定的程序才能發生效力。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裁判離婚,都能引起夫妻間婚姻身份關系的消滅,同時,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系也必然因婚姻關系的解體而消滅。(2)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雙方同時死亡。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死亡,婚姻關系消滅,導致夫妻財產關系終止。民事法律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者產生同樣的法律后果。在死亡的時間確定上,自然死亡以死亡證明開具的時間為準,宣告死亡則以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發生效力的時間為準。另外,如果夫妻雙方同時死亡,也同樣產生婚姻關系消滅和夫妻共同財產關系終止的法律后果。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眾所周知,大陸法系國家對財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分較為清楚。財產權是一個上位概念,它是多項民事權利的集合,所有權是個下位概念,所有權不過是財產權的一種。
由于我國民法深受大陸法國家的影響,在傳統上把財產分為有體財產和無體財產,其中,有體財產稱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無體財產即財產權,包括他物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所以,我國民法下的財產權的涵蓋范圍自然十分廣泛,它既包括無形財產,也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等以經濟為內容的其他權利。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根據該條的規定,結合上面對財產的相關界定,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工資是指作為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期付給勞動者的貨幣或實物;獎金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鼓勵和表揚勞動者而向其給予的貨幣或實物。
2.生產、經營的收益。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個體經營、租賃或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如配偶一方或雙方以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從事工商業生產活動、以個人合伙的名義從事合伙生產經營、依據《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貨幣或實物。
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內容,其中人身權只能由作者、發明創造者所享有;而對于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權利人可通過轉讓或許可使用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獲得收益,其收益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或接受遺贈而取得的財產,屬雙方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或雙方所繼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遺產,又如結婚時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
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某項財產只贈給夫或妻一方,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尊重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物不能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結合現實生活,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有以下幾類:(1)婚后對個人財產加以改良后增加的價值部分,如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一方婚前個人所有房屋進行修繕、裝修、重建而使該房屋增值的,該增值部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2)夫妻雙方婚后財產所產生的孳息,應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存款所獲得的利息;(3)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一次性買斷工齡的補償費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4)夫或妻因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或獎品;(5)夫或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養老金、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應當作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6)夫妻雙方對外所擁有的共同債權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