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丁女士2009年花首付30萬,剩余120萬元購房款以銀行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商品房一處,房屋產權證登記于丁女士名下。2011年,丁女士與王先生登記結婚。2013年,雙方因性格不合,訴訟離婚。此時該房價已經從150萬元漲至330萬元。雙方對房屋產權歸屬及房屋增值部分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產生爭議。
處理結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該房產歸丁女士所有,丁女士負責尚未歸還的貸款,同時,丁女士向王先生補償30萬元人民幣。
律師點評
在庭審中,雙方爭論較大。丁女士認為,該房屋登記于其名下,為婚前取得,故該房產屬其個人財產,離婚時王先生無權分割。同時,其一直以自己的工資收入還貸,相應的款項劃轉也是從其個人賬戶劃轉,王先生并未出一分錢還貸。王先生認為,不論由誰的工資還貸,在婚后,均應視為用家庭共同財產償還貸款,因此,其有權利分割房產。
對上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給予了明確的處理意見。即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因此,丁女士雖取得房屋所有權,但婚后共同還貸事實客觀存在,經核算,婚后二人還貸30萬元,等于王先生還貸15萬元,占房屋總份額的十分之一。故王先生享有房屋增值部分的十分之一的權利即18萬元。因此,丁女士應當向王先生補償33萬元,但調解結案,王先生作出適當讓步,丁女士一次性補償王先生30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