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陳某于2006年12月8日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由于原、被告雙方性格不和,雙方于2014年3月3日經法院判決離婚,但離婚時雙方財產均未分割。為此,原告再次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位于**的住房1套、家中的家具、家電等(約2萬元)。庭審中,原告當庭要求增加訴訟請求,要求分割被告從2006年12月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的住房公積金54761.69元,并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對被告購買**的住房1套時分期付款共計138313元予以分割。
【委托人問題】
原告在本案中可以要求分割新的財產嗎?如果原告要求分割被告住房公積金,可以在本案中提出嗎?還是應該另外向法院重新起訴提出呢?原告如果要增加訴訟請求,可以在開庭的時候提出嗎?在提出的時間上有什么規定和要求嗎?
【律師解答】
原告在庭審中當庭增加要求分割住房公積金的訴訟請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而且本案中法院對原告要求分割住房公積金的訴訟請求也予以了支持。
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本案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要求分割新發現的夫妻共同財產,是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的,該財產分割的訴訟請求同本案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且完全可以合并審理,符合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應當合并審理。
同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第5條第2款也規定:“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發現新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增加分割該財產的訴訟請求,對該增加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并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通知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
深圳中院的裁判指引第五條是對婚姻案件舉證時限、被告答辯意見、提出反訴等程序性問題如何處理的裁判指引。本條指引的制定背景正是因為離婚案件的財產方面當事人取證困難,經常在舉證時限內無法完成全部舉證,舉證時限屆滿后發現新的財產也由于受證據規則的限制無法提出請求,如要求當事人另行起訴不符合方便當事人的原則,既增加當事人訴訟成本,也不能解決糾紛。
因此,將原告增加的訴訟請求合并審理符合方便辦案的原則。將該訴訟請求合并審理,能更好的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徹底解決糾紛,減少當事人訴累,且全國及深圳都有合并審理的相關案例。
【律師提示】
通過本案例,北京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杜芹律師在此對起訴離婚的當事人做個小小的提示:起訴離婚是動用了國家的司法資源,一定要盡到謹慎義務。在草擬起訴狀的時候,最好是請律師代為草擬,將需要法院判決的事項和理由一一列明。如果在遞交起訴狀后發現新的財產,應當盡快向法庭遞交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方便雙方在法庭上對相關證據進行質證,避免二次開庭帶來的司法資源浪費。當然,如果來不及提前提交申請,在開庭時當庭提出增加訴訟請求的申請也是可以的。但是注意最遲要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