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留下兩處房產,分別位于A區和B區?,F在法定繼承人只有我們兄弟倆,弟弟居住在C區。因繼承達不成協議,我準備向法院起訴。
請問,哪個法院有管轄權呢?
答: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但有關不動產糾紛的管轄屬于專屬管轄,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房屋屬于不動產,因此你可以選擇A區或B區法院提起訴訟
在執行死刑前,一死囚懷著內疚的心情,寫信給姐姐,委托其將遺物轉交給父母??伤慕憬銓⑦z物交給母親幾年后,父親卻以女兒擅自處分兒子遺產為由,將她告上法庭。1995年,王某因刑事犯罪被判死刑。在執行之前,他意識到自己的行為給父母帶來了極大的痛苦。于是,王某懷著內疚的心情,寫信給姐姐并留下遺囑:讓她將自己的兩枚金戒指和8000元存折轉交給父母,以示彌補之意。不久,王某被執行死刑。其姐王芳按他的遺囑,將800...
繼承是指繼承人按照法律或者遺囑接受死者的財產。這類案件的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除了要有經濟困難證明外還應當向援助機構提供繼承的遺產的財產證據、當事人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如戶口簿、單位或居委會證明)。值得注意是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1、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
答: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2、繼承訴訟中的訴訟主體問題?
答:繼承訴訟中,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愿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0條:“繼承訴訟開始后,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愿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故此,如果起訴時原告只起訴了部分繼承人作被告,法院應當追加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追加原告。 所以,繼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
在財產糾紛中,遺產繼承的糾紛是比較特殊的一種。爭議的各方都是有親屬關系的人,大部分還是至親。所以,即使發生爭議,大部分當事人只是不滿一個或幾個人的行為,很少對所有的爭議相關人都要求提起訴訟。但是,因為繼承的財產的同一性,一個繼承的案件會對所有的繼承人產生影響。所以,許多當事人在起訴時不知如何確定被告——究竟是告自己不滿的那個人還是所有的繼承人都列為被告?如果起訴的話,沒有列名為被告...
顯而易見,繼承訴訟中“時間”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詞匯,是很多案件的焦點集中的所在,好多案件贏就贏在“時間”。
首先,繼承開始的時間是一個很重要的標志。繼承從被繼承人(死者)死亡時開始。當然死亡包括三種情況:
自然死亡、按法院的有關文書確立的宣告死亡、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時按法律解釋推定的死亡。
被繼承人死亡后他所擁有的財產,就是他的遺產,他的繼承人從他死...
在繼承開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能同時參加遺產繼承,而是依法律規定,有先有后,而是分兩個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和喪偶的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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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4年1月26日,年僅30多歲、一直獨身的宜陽縣中學教師韋剛健突然死亡,遺產有二層平房6間、瓦房3間、廈房3間、4張存折共計金額10500元及現金2600元。因韋剛健沒有任何法定繼承人,他所工作的鄉教育組出面,拿出2000元,另有韋剛健的遺產2600元,共計4600元,作為喪葬費交給韋剛健的堂兄韋金子,讓其出面處理后事。韋金子按當地民間習俗將韋剛健埋葬。但在埋葬韋剛健時,韋金子及其弟韋銀子、韋金銀3人均沒有出資。...
一、因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的舉證責任
在原告主張其為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遺產,而被告否認其為法定繼承人時,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這類爭執通常發生在原告主張其為被繼承人的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時。如果原告為繼子女,雙方的爭執就集中在原告與被繼承人之間是否存在扶養關系。由于非婚生的事實,存在收養關系、扶養關系的事實是原告取得繼承權的法定條件,舉證責任自然應由原告負擔。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原告法定繼承人的身份無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