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員,被借到上級局機關部門工作,已有近十年多,現在提出堅決要回原編制單位的請求。局領導講,目前沒有接替工作的人員;回去沒有適合崗位;并講要服從組織安排,不予同意。請問,被借人如何處理這項事宜?有哪些法律條文可以支持被借人員?
只能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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