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判實踐中,處理婚姻糾紛,特別是判決不準離婚后,經常會遇到各種“后遺癥”。離婚案件的女方哭訴其丈夫到其工作單位或居所以恐嚇、毆打等方式尋釁,夫或妻一方抱著孩子鬧到法院,指責對方對孩子不盡撫養責任,不出撫養費,要求法院解決,也有當事人反映對方擅自變賣或轉移家中財產等等,諸類情形,不一而足,由于我國尚未確立分居制度,此類問題,受害者無從尋求司法救濟。不僅不利于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
根據我國新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但已與丈夫同室分居兩年的何女士,卻因沒有“夫妻雙方已分居”的證明材料,而無法上訴法院提出離婚。
昨日何女士告訴記者,她與丈夫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兩年多,但因夫妻倆都怕此事影響自己發展,所以一直沒有公開分居。何女士稱,自己每天晚上都反鎖房門睡在臥室,丈夫則在客廳睡覺。
何女士夫婦已這樣生活了兩年,但周圍很多人仍...
協議人(甲方):
協議人(乙方):
(結婚概況、分居的事由、分居的目的)
協議雙方于 年 月 日在**市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女,經協議人自愿協商,現達成分居協議如下:
一、協議人自愿協議分居。在分居期間:
1、協議人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生活義務;
2、協議人雙方享有平等的同居權利,一方不得違背對方意志。
二、分居期間家庭財產的臨時占有使用及處分。
1、分居期間,現在住房一套(具體位置)...
有人問分居兩年就自動離婚嗎?這實際上是對法律的誤解。我國不存在自動離婚之說。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一種是協商不成的到人民法院起訴。那么人民法院是否判決離婚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感情是否破裂需要通過具體情況來判斷。《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2條第2款第4項: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分居兩年在這里是判斷感情是否破裂的一個方面。分居...
很多人存在這樣的錯誤認識,"夫妻雙方必須分居滿兩年才能夠離婚". "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視為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是法律列舉的一系列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中的一種,如果有證據能夠雙方之間符合其他的法定情形,就沒有必要等到分居滿兩年才提出離婚。
我國對離婚的標準抽象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是法院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唯一標準。但由于這一抽象的標準在實際審理案件上不太好操...
近幾年來,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呈上升趨勢,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案件更是逐年增多。以筆者所在的豐縣法院為例,2003年以來法院審結的離婚案件逐年遞增,離婚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的比例從2003年的40.05%上升到2008年的58.84%,解除案件占離婚案件的比例即離婚率從2003年的56.62%上升到2008年的75.84%。離婚案件的增多和離婚率的上升,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離婚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筆者通過對離婚案件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般來說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分居”是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說明夫妻關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實亡。
適用此項規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
一、什么是分居
分居有兩種情況:一是因社會原因造成地理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為造成分居的。第一種情況,不能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第二種情況,如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破裂。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離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堅決要求離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愿離婚的一方認為這是對方在制造。不管是雙方的自愿分居還是一方的主動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滿兩年說明夫...
,堅決不同意離婚。最后法院判決原被告不準離婚。
【案情分析】
《》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本案中,李某起訴離婚的理由不屬于這種情形。李某與張某分居時間雖已超過兩年,但其分居的原因不是因為感情不和,而是為使家庭生活更加富足一方外出打工。法官提醒那些欲以“分居時間較長”為理由起訴離婚的當事人,應全面正確理解法律條文的含義,...
我國第32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所以,經常有咨詢者提問:夫妻分居滿兩年,法院就可以判決離婚嗎?這就要從四個方面來把握。
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愿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這種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