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買的房子可以婚后加名字。
一、婚前房產婚后加名字可以嗎
對于婚前買房婚后加名字可以嗎?這個問題,經過財產擁有者的同意,是可以在兩人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具體解釋如下:
根據的是物權法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首先很明確購房是婚前行為,所以該房產為個人財產,婚后共同還款部分為共同財產!所以這種...
離婚財產問題一直是廣大老百姓所關心的問題,因為牽扯到房屋首付款的分配、房屋裝修款的分配、房屋增值部分如何計算等一系列財產分配的敏感問題。《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釋于2011年8月份頒布,關于婚姻財產分配的規定更加明確、合理。
原告為女方楊某,被告為男方于某,兩人于2008年登記結婚,2013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確認了家電、家具等物品的分配,并未提及婚后所住房屋的分配問題。之后,原告楊某上訴法院要求對婚...
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種因素考慮將房屋登記在子女、父母或其他第三人名下。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如主張房屋為共有或一方所有,屬于產權爭議,主張者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的,需承擔不利后果。
需格外注意的是將房屋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特殊情況,此時并不意味著未成年子女是該房屋的真正權利人,應當審查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如確為將該房屋贈與...
結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結婚后取得房產證并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結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婚后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屋不能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結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婚后雙方共...
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結婚前已取得房屋產權證并還清全部貸款的,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結婚前以還清全部貸款,但結婚后方取得房產證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仍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屋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
一、哪些財產屬于婚前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
一、婚前財產時間界定
婚前財產,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我國婚姻法關于婚前財產的界定,是以結婚登記的具體時間作為時間界點劃分的,而不是以同居的時間或辦理酒席的時間作為婚前財產劃分的時間點。
二、婚前財產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
[案情簡介]
1996年7月,王麗(女)同張勇(男)在上海某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雙方結婚登記前,張勇曾購買產權房一套,房款一次性付清。2004年8月,張勇因為一次交通事故不幸死亡,王麗認為其同張勇已經結婚8年,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應全部列入遺產范圍,張勇父母認為這套房屋是張勇個人財產,遂要求繼承房屋。因為王麗同張勇父母對遺產分割有爭議又無法協商解決,張勇父母于2004年10月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分...
一、婚前財產產生糾紛怎么辦
解決婚前財產的方法如下:
1、解決婚前財產糾結的根本,首選應該是爭取和睦的家庭與穩定的婚姻,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有著意義,在雙方婚姻穩定家庭和睦時是沒有多少意義的,因為此時的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混同的,也沒有區分的必要。
2、夫妻婚前財產公證,是解決夫妻一方婚前財產的最佳方案。但是,婚前財產公證受到雙方及其父母的觀念、習慣的深刻影響,事實上實...
婚前財產協議簽訂注意事項
一、自愿
訂立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出于雙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對另一方采取隱瞞、欺詐、脅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
二、對象
婚前財產協議的對象必須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合法擁有的財產,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共同財產,不屬于夫妻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婚前財產協議的客體。
三、合法
婚前財產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