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或外國人應怎樣繼承在中國境內的房產? 華僑或外國人繼承在中國境內的房產的,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以下手續: (一)申請繼承在中國境內的房產的華僑或外國人,須向居住國的公證機關申
華僑或外國人如何繼承中國房產?
本文提供外國人繼承中國房產的辦理手續以及法律依據。外國人繼承房產需要先提出申請,在辦理手續。
華僑或外國人繼承在中國境內的房產的,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以下手續:
(一)申請繼承在中國境內的房產的華僑或外國人,須向居住國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公證書,證明申請人的職業、住址和他與在中國遺留有房產的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該公證書還須經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根據領事條約,兩國互免認證的除外)。如果華僑或外國人在與我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辦理的公證文書,原則上需經該國外交部及與該國與我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二)申請人持上述經過認證的公證書、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遺囑等到房產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手續。公證機關對有關證件審核后,認為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發給房屋繼承權證明書。申請人憑此證明到房產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具體繼承事項。申請人不能親自來中國辦理繼承事宜的,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代理人代辦房產繼承事宜時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記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代理權限并由委托人簽名蓋章。委托書也應按規定辦理公證、認證手續。
(三)華僑或外國人因繼承中國境內的房產發生糾紛時,可向房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裁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華僑或外國人繼承中國境內的房產,適用房產所在地法律,即適用我國法律。
相關法律知識: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建委(建設廳)、僑辦:
近年來,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外國人來國內(中國)辦理房產確權登記、轉移和繼承等事項不斷增多。為統一制度,現將如何確認上述人員辦理在我國境內房屋產權事宜中,所提供的贈與、轉讓、委托等有關公證文書的效力規定如下:
一、居住在與我國有外交關系國家的華僑、外籍華人,在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的公證或認證證明,房地產管理機關應予采證;如果當事人提交的是當地公證人出具的公證文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根據領事條約,兩國互免認證的除外),其內容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房地產管理機關應予采證。
二、居住在與我國有外交關系國家的外國人提供的當地公證人出具的公證文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根據領事條約,兩國互免認證的除外),其內容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房地產管理機關應予采證。
三、華僑、外籍華人以及外國人在與我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辦理的公證文書,原則上需經該國外交部及與該國和我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果華僑、外籍華人辦理這些認證手續確有困難,可請求房產所在地的縣以上的僑務部門根據本部門所掌握的情況,出具確認是該國公證人出具的公證文書的證明,如果該公證文書的內容不違反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房地產管理機關可視該項房產的具體情況予以采證。
四、香港同胞提供的經司法部委托的二十六位律師之一辦理的公證文書應予采證。
五、澳門南光公司、澳門南光(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及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澳門中華教育會、澳門中華總商會、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等機構、社團為本機構、社團工作人員和會員出具的證明文書,房地產管理機關應予采證。
六、臺灣同胞在臺灣公證機關辦理的公證文書,房地產管理機關可作參考,視該項房產的具體情況予以采證。
另外,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外國人繼承在我國內(內地)的房產,適用我國的法律規定。當事人須先向房屋所在地公證機關提供其住所地公證人出具的親屬關系、出生、死亡、婚姻狀況等公證證明,再由房屋所在地公證機關出具繼承權公證書,房地產管理機關根據繼承權公證書辦理有關房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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