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周某與妻子王某離婚后,兒子一直由妻子撫養。今年4月,周某因身體患病訴至柳州市柳北區法院要求變更兒子撫養權,要兒子來自己身邊盡孝心。然而,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周以其患病需有人照顧為由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周某與王某于2011年3月經柳北區法院調解離婚,兒子小明隨母親王某生活,父親周某每月支付400元撫養費。今年4月,64歲的周某卻突然將前妻王某訴至法院,以“自己患有心臟病和高血壓需要人照顧”為由,要求法院判決變更兒子的撫養權,并由王某支付每月400元撫養費給他。
庭審中,54歲的王某卻稱不同意兒子跟前夫生活,因為兒子現在還是未成年人,正在讀高中并且住校,星期六下午6時過后才放學回家,星期天傍晚6時就要去學校。王稱,她自己也患有腦梗及腦缺血,也需要照顧,但她從未考慮到要兒子照顧她,她更希望自己能照顧兒子并讓兒子好好讀書,況且兒子即使跟前夫一起生活,因為學習任務重,也不可能照顧好前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柳北區法院審理認為,離婚后,一方主張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當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原則。本案中,小明尚未成年且在校就讀,其本身尚不具備獨立生活的能力,又不愿與周某共同生活,因此,周某以其患病需有人照顧為由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