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的李先生和王女士離婚已兩年多,但前些天兩人作為原告雙雙將福利院告上法院,原因是他們離婚協議里約定養女由王女士單獨撫養,但沒想到去福利院辦理變更收養關系手續時遭拒。
福利院的理由看上去也很充分,他們認為當初李先生和王女士到福利院辦理收養孩子時書面承諾將被收養人撫養成人,絕不虐待、遺棄被收養人。
收養孩子后沒幾年,夫妻離婚
李先生和王女士今年都40出頭,李先生在路政部門上班,王女士是一名教師。兩人結婚期間一直沒有生育,每當看到別人抱著小孩其樂融融的樣子,羨慕萬分。
2008年,他們共同申請收養了某福利院撫養的剛出生不久的棄嬰妞妞為養女,并領取了《收養登記證》。家里有了小孩,他們覺得這樣的家庭才算是完整的。
計劃趕不上變化,隨著婚姻生活日趨平淡,李先生和王女士經常因為家庭瑣事而爭吵,隨后,兩人婚姻走到終點。
早在2012年7月21日,雙方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并約定養女妞妞由王女士單獨撫養,隨同王女士生活,李先生不承擔任何費用,也不和孩子有任何往來。
于是,兩人去福利院要求解除和變更收養關系,沒想到卻遭到拒絕。
雙方協商后于今年9月起訴到嘉興南湖區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福利院變更收養關系,變更為王女士一人收養。
離了婚,收養的孩子能退嗎?
法庭上,李先生出具了收養登記證等手續,證明福利院是送養人。
李先生認為,收養關系是擬血親,雖然與血親在很多權利義務的規定上相同,但還是有別于血親,收養關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收養關系形成時,兩原告為夫妻關系,而現在夫妻關系已經解除,并且養女一直由王女士撫養,與自己在經濟和情感上都無任何關系。
李先生同時表明,自己已經組建了新的家庭,他再婚以后有孩子的話就享受不到獨生子女政策,考慮到妞妞對他今后生活會造成影響,希望可以解除收養關系。據了解,和李先生離婚后,王女士沒有再婚,她希望繼續撫養妞妞。
福利院一方則認為李先生和王女士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
福利院的代理律師說,據其了解,當初李先生和王女士并非是直接從福利院領養的,實際是他們自已領養了棄嬰,因符合領養條件加上當時相關政策,福利院配合兩原告辦理了收養手續。福利院認為,根據收養協議中李先生和王女士的的承諾以及收養法第26條規定,在孩子成年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現在妞妞才6 歲。
福利院還提到,李先生、王女士與養女妞妞之間雖然是擬血親,但在法律上同自然血親是一樣的,兩原告的理由顯然不能成為解除和變更收養關系的依據。
目前,該案法院還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