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兵(男)與謝紅(女)2004年6月在上海市某區民政局自愿辦理協議。根據離婚協議,婚生子趙凱歸謝紅撫養,趙兵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趙兵按月支付撫養費。雙方辦理完畢離婚手續后,趙兵沒有想到卻在孩子的探視權上遇到麻煩。按離婚協議,趙兵有權在每月單周六上午十點接孩子趙凱進行探視,但趙兵每次去看孩子,不是謝紅家里沒人,就是謝紅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不讓趙凱看孩子。離婚二個月過去了,趙兵一次也沒有見到孩子。無奈之下,趙兵只得起訴謝紅,要求法院確認和保障其探視權。
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受理了趙兵的訴訟請求。經審理,法院認為,雙方的離婚協議中關于孩子探視權的約定雙方應當履行,故判決趙兵享有每月二次探視的權利。
雖然法院的判決書生效了,但趙兵拿著法院的判決書去看孩子時,卻又是遇到了麻煩,不是吃了閉門更,就是受到謝紅或其父母的無理阻撓。趙兵心里很不是滋味,覺得自己是打了官司,又沒有什么用。后來,在律師的建議下,趙兵申請了法院強制執行,在法院執行法官和法警的介入下,趙兵總算見到了孩子。法官和法警還對謝紅和其父母進行了思想教育和批評,法官提醒謝紅和其父母,趙兵探視孩子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如果有人故意設置障礙,法院可以對有關人員進行訓戒、罰款甚至拘留!謝紅和其父母沒有想到法院果真會管這“家務事兒”,經反醒,主動向法官承認了錯誤,并寫了保證書,保證配合趙兵探視,這樣,雙方的矛盾才化解,趙兵的權利才得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