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今日對原告尤北妹(化名)訴被告楊成思(化名)同居關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尤北妹的訴訟請求。
尤北妹和楊成思均為隆林各族自治縣常么鄉人,1995年,二人自由戀愛后按當地習俗舉行婚禮并同居生活,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期間,因尤北妹無生育能力,導致雙方感情日漸疏遠,2007年5月13日,雙方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尤北妹分得共有財產1頭水牛、1頭母豬、9頭小豬、1臺彩色電視機、400斤稻谷、1輛折價3000元的摩托車,由原告補償給被告現金1500元。二人分割財產后已分居,因尤北妹認為有一片杉木林為雙方共有財產尚未分割,遂以雙方的婚姻關系屬事實婚姻,自己為被告盡了一定義務,且自身無生育能力,屬嚴重疾病無法醫治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平均分割共有財產及被告一次性支付扶養費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尤北妹與被告楊成思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同居,其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因雙方同居時間是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所以原告訴稱原、被告的婚姻關系屬事實婚姻無法律依據,原告要求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財產分割的,予以受理。原、被告在開庭前就共有財產分割自行達成協議,這是雙方自由處分權利的體現,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關于原告要求分割共有財產一片杉木林的請求,因原告提供不出該杉木林為原、被告共有財產的證據,且被告予以否認,因此,法院不予采信。關于原告訴稱其無生育能力,屬嚴重疾病無法醫治,要求被告一次性給付經濟幫助和扶養費20000元的問題,由于原、被告屬于同居關系,不受婚姻法保護,被告沒有扶養原告的義務,且雙方在協議分割財產時被告已將大部分財產分割給原告,被告已盡到了適當照顧原告的義務,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