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對未成年子女怎么行使監護權?監護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實行的監督和保護。下面由為您介紹離婚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的相關知識。
一、離婚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行使的原則:
1、離婚時,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則下,依父母協商決定親權由父母一方單獨或雙方共同行使。
2、協商決定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親權的,應以書面形式約定與子女分居的父母一方,以何種方式參與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
3、如果父母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則判決。
4、父母關于子女親權的協議不利于子女的,人民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本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未成年人保護機關或監護機關的請求或依職權改定。
二、法院確定離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應考慮的基本情形:
1、支持原則: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離婚父母一方,必須就其個人品格、能力、職業狀況及其與子女間關系而言,能較好地照顧子女(尤其對年幼子女最好能親自照顧),促其身心健康發展。對物質條件與精神支持而言,更應強調對子女在心靈上、精神上的支持。
2、繼續性原則: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應考慮子女監護權行使的決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來的教育、發展獲得一致性。因此,在父母雙方均與子女有良好關系的情況下,應考慮子女迄今為止大都與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3、在考慮上述兩個原則時,兼顧考慮子女的意愿及子女的年齡、性別。必須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子女的意愿往往因其年齡及動機而有所不同,并且如父母一方對子女的意愿有強烈的影響時,法院應對子女的意愿加以檢驗。
三、離婚時,人民法院確定親權歸屬父母何方行使,應根據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則,綜合考慮以下情形:
1、子女的年齡及人數;
2、十周歲以上有識別能力子女的意愿及子女生活、學習環境;
3、父母在親權行使上的愿望;
4、父母的思想品德、對子女的感情、健康情況、照料子女生活的能力及經濟條件;
5、父母一方或其近親屬有優先行使親權的特殊情形;
6、未成年人保護機關或監護機關的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