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校、醫院、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現未成年人受到監護侵害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舉報。
其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個人發現未成年人受到監護侵害的,也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舉報。
2、公安機關接到涉及監護侵害行為的報案、舉報后,應當立即出警處置,制止正在發生的侵害行為并迅速進行調查。符合刑事立案條件的,應當立即立案偵查。
3、公安機關在辦理監護侵害案件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及時、全面收集固定證據,保證辦案質量。
詢問未成年人,應當考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采取和緩的方式進行,防止造成進一步傷害。
未成年人有其他監護人的,應當通知其他監護人到場。其他監護人無法通知或者未能到場的,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以及專業社會工作者等到場。
4、監護人的監護侵害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但情節特別輕微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通報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對于疑似患有精神障礙的監護人,已實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未成年人安全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6、公安機關在出警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嚴重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應當將其帶離實施監護侵害行為的監護人,就近護送至其他監護人、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未成年人有表達能力的,應當就護送地點征求未成年人意見。
負責接收未成年人的單位和人員(以下簡稱臨時照料人)應當對未成年人予以臨時緊急庇護和短期生活照料,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不得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應當書面告知臨時照料人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和撤銷監護人資格。
6、對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需要醫療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當先行送醫救治,同時通知其他有監護資格的親屬照料,或者通知當地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開展后續救助工作。
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醫療救治費用。其他親屬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墊付醫療救治費用的,有權向監護人追償。
7、公安機關將受監護侵害的未成年人護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供案件偵辦查處情況說明。
8、監護侵害行為可能構成虐待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告訴或者代為告訴,并通報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
未成年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告訴的,由人民檢察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