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法律雖然賦予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小孩的權利,但是在現實中如何保障、執行呢?是個值得深慮的問題。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通過探視,關心子女或與子女短時間共同生活,可以增進與子女的感情基礎,雙方得到精神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同時,通過探視子女,對子女進行關愛、教育,雖然家庭已殘缺,但是還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到父母雙方的愛。減少家庭破裂給他們造成的心靈傷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于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
為了探望權糾紛的發生,切實保障離婚后小孩探視權的有效落實,滬律網小編提醒您對以下事項必須明確:
1、明確探視時間。即:在何時探視(如:周六、周日);每次探視的時長(如:一天、兩天),明確起止時間,避免在以后發生爭議;
2、明確探視地點。即:在何地探視(如:女方或男方居住地、其他約定地)。是否可以把小孩帶走及帶離住所市、縣。
3、明確探望方式。即:一個月探視多少次?什么時候送回來?由哪一方負責接送呢?即是小孩子的接送方式。
4、節假日、暑假、寒假期間的特別約定。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是否可以短時間和子女共同生活,時間多長。
5、約定相關懲處措施。即:直接撫養子女方不履行協助義務應承擔怎樣的違約責任,探視方不按約定送還子女應承擔怎樣的違約責任等,加大違約的成本來迫使雙方主動履行協議。
小孩探視的問題當事人在離婚時極易忽視,認為只要在財產分割及債務承擔方面不吃虧就行了,素不知一時的草率行事,日后將帶來諸多煩惱。因此,男女雙方離婚時,對小孩探視方面的問題應當在離婚協議,調解書中都明確約定。即使在法律文書中不能直接體現,也應當附上雙方的約定協議。盡量約定明細,不要怕麻煩。這樣一但產生糾紛,救濟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