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父母不可以協商放棄子女探望權。
根據《婚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不能由離婚雙方自行處分,父母離婚后,子女無論由哪一方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這是處理父母與子女關系和子女撫養糾紛的基本原則。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基于身份關系而產生的,是法律規定的權利,離婚雙方是無權協議放棄探望權的。
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如果想阻止對方探望子女,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能由離婚雙方協議放棄。
所以對方放棄探望權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對方仍可以繼續探望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