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小張終于能和兒子一起過周末了。這天是小張離婚后第一次履行子女探視權。
泰興市人民法院對于小張如何履行子女探視權作出了詳細判決。這是全市首例履行子女探視權案結案并執行。
原告小張(女)與被告小楊(男)于2002年3月28日領取結婚證,2003年3月20日生一子寧寧。后因夫妻感情不睦,原、被告于2005年12月15日經泰興市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兒子寧寧隨原告生活。
2006年2月13日,雙方書面協議變更寧寧隨被告小楊生活,小張對寧寧享有探視權,每月不超過四次,小楊應當給予協助。該協議經泰興市公證處進行了公證。此后原告又要求將寧寧在每個星期的周末帶回原告處生活,遭到被告拒絕。
今年8月,原告訴至泰興法院,要求行使對兒子寧寧的探視權,于每個星期的雙休日將寧寧接回原告處生活。
泰興市人民法院經審理,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寧寧入學前,原告可于每月的最后一個星期六上午8時前從被告處將寧寧接走,于第二天即星期日下午6時前將寧寧安全送回被告處;寧寧入學后,原告可于每年的寒、暑假從被告處將寧寧接走,寒假為7天,暑假為20天,期滿后由原告將寧寧安全送回被告處;正常上學期間,仍按前款規定方式探望。一審法院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生效。
一審法官認為,離婚后的母親與寧寧多相處多交流有利寧寧的身心健康發展。雖然原、被告經公證達成了協議,但協議僅約定了探視次數,而未明確具體的探望方式和時間,母親想多和孩子相處的合理要求被遏止,從而引發訴訟。就本案而言,原告所持訴訟請求實質是主張逗留性探視權。寧寧也表示希望和母親多相處。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父母對子女享有探視權有法律依據,但怎樣履行探視權?并無先例。
既然法律規定父母子女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后仍然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那么,離婚后與子女分居的一方(父或母)如要履行法定的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除承擔撫養費以外,探望子女就成為基本的、必要的途徑。若離婚后與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不享有探望子女這一基本的權利,就難以全面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法定義務。
由于我國法律對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未作具體規定,給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的判決增加了一定的難度。此案審結對以后解決離婚案件中的子女探視問題確立了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