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來寬
中國法院網訊 4月19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在執行一起離婚探望子女案時,因被執行人唐某不履行協助探望義務,法院遂依法對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司法措施。
李某(女)與唐某(男)于1999年10月29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經過幾年爭爭吵吵的婚姻生活后,李某于2006年1月向法院提起了。經法院調解,雙方都同意離婚;孩子隨唐某共同生活,唐某不得將小孩長期送至親戚家撫養。李某享有探視孩子的權利,探視方式為每禮拜六上午八時李某將孩子接走,于禮拜天下午五時前送回唐某處。
案件審結后,李某在要求探望孩子時,唐某卻以種種理由予以拒絕。無奈之下,李某向法院遞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要求唐某履行法院調解書中的協助探望義務。
執行法官第一次找唐某送達法律文書時,唐某情緒非常激動,言稱“小孩子李某一直可以看,我沒有不給她看,小孩在老家上學,她想去看就去看,我也不阻攔,并且她也可以把小孩帶去撫養,我沒有意見”。但孩子早已被唐某送至睢寧一個親戚家中,李某就是看不到孩子。之后,執行法官多次找到唐某,從法律、人情、對子女健康成長有利等多方面做其思想教育工作,唐某還是不配合執行。法院遂依法對其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