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與前妻劉某因感情不和離婚,孩子由劉某撫養,我每月給付撫養費250元。后來我和劉某因探視孩子的問題發生爭執,劉某不讓我和孩子見面。我非常氣憤,準備停止支付撫養費。請問我若這樣做合法嗎?
答:即使對方不讓探視子女, 你也不能停付撫養費,給付撫養費和探視子女權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后,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和全部。給付撫養費是你應盡的法律義務,不能以暫時享受不到探視的權利而抵銷。否則劉某作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同時,劉某不讓你探視孩子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新修訂的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該條又規定:“行使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你與之協商,若協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對子女的探視權。判決后劉某若仍拒不執行,根據新修訂的《婚姻法》第48條之規定,可申請法院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