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如果無過錯方在離婚一年后才向原配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那么這項請求將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明確規定,在程序上,若提出離婚的為無過錯方,則損害賠償請求必須與離婚的訴訟同時提出,否則即視為其對權利的放棄。在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中,可以就此問題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也可以在應訴離婚之際一并提出。如果無過錯方在離婚訴訟案件進入到二審程序時才提出該項請求的,審判人員應當先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此問題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律師分析
本人認為若離婚時無過錯方根本不知道這項權利特別是在一些經濟相對落后和文化不發達的地區,特別是在農村地區,隨著離婚案件的逐年上漲,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在離婚后或作為被告在離婚后一年才知道有這項權利,或許這時候才有足夠的證據能夠提起損害賠償,但卻因為過了時效而不能行使。如果不允許其提出賠償請求顯然有失公平。因此,無過錯方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在離婚時或離婚后一年內提出;如果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不知道權利被侵害可以在離婚后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時起一年內提出。
另外對于離婚損害賠償是適用于訴訟離婚還是登記離婚存在爭議,《婚姻法》中也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在離婚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很明顯,離婚損害賠償既可用于訴訟離婚也可用于登記離婚。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為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重要作用,與其他婚姻法律制度的有利結合能使我國婚姻家庭法律體系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