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每月有1600多元退休工資,卻不扶養相濡以沫40年的妻子。9月14日,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扶養費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劉某從2010年9月開始每月給付原告曾某扶養費500元,每月的撫養費限當月的28日前付清。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70年結婚,婚后生育一兒二女,三個子女均已成年。原告現身患糖尿病,己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被告每月有1600多元退休工資,卻不扶養原告。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850元扶養費。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合法有效,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原告無任何固定收入,而被告每月有1600余元退休金,被告應當對原告盡扶養義務。法院對原告要求支付扶養費的主張予以支持。但因被告也身患疾病,需要治療,且原告與被告有三個成年子女,可對其盡贍養之義務,故原告要求每月支付扶養費850元的數額應予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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