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不直接跟子女生活的一方需要支付子女撫養費,撫養費的支付年限一般為子女成年為止,即應給付撫養費至孩子可獨立生活的法定條件成立時至。“子女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子女撫養費一般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給付,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是多樣的,可以是按月支付,也可以是可以一次性付清子女撫養費,但日后情況發生變化,原定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的,則子女有權要求增加撫養費。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⑴ 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⑵ 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⑶ 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當中有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法律中“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應給付撫養費至孩子可獨立生活的法定條件成立時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