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保撫養費的“專款專用”
雖然離婚后子女撫養費標準確定很高,但是如果一方所支付的撫養費他方并沒有全部用于撫養,不僅可能影響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而且還會成為支付義務方拒絕支付的導火索。如何確保撫養費的“專款專用”,即一方所支付的撫養費全部用于撫養?具體可以通過以下的方式得到解決:
(1)立法賦予支付撫養費一方撫養費開支知情權,即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可以不定期要求撫養子女的一方提供開支情況,撫養子女的一方必須依法如實提供;超過月平均給付額的大項支出必須預先告知支付撫養費一方。
(2)對于年滿10周歲的子女,將撫養費打入子女個人帳戶,由子女自行支配(實際效果不是很理想)。
(3)對撫養費一次性給付設定法定追索條件,在分階段(可分為7周歲之前的嬰幼兒時期、8至14周歲的兒童時期、14周歲至18周歲的青少年時期)確立撫育費每年需支付的金額和總額后,有證據證實撫養子女一方未將款項全部用于撫養子女或未成年子女意外死亡時,他方可向法院申請索回已支付的但未用于子女撫養部分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