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未滿3歲,小玉和陳軍就離婚了,雙方協議孩子跟著小玉,陳軍無須負擔撫養費。時隔4年后,小玉說自己的經濟壓力實在太大了,前夫卻不愿分擔,她只好代女兒起訴。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離婚協議不能作為陳軍推卸撫養義務的借口。
陳軍和小玉結婚不到4年因種種矛盾而和平離婚。當時他們的女兒還不滿3歲,兩個人同意女兒由小玉撫養,男方不負擔撫養費。等女兒滿7歲后,可以根據其意愿變更監護人,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不需要承擔撫養費。離婚之后,2012年陳軍以女兒的名義在銀行開了戶頭存入10萬元的活期存款交給小玉,另外還為女兒購買了保險。
如今,小玉覺得這筆錢已經遠遠不夠支付孩子日常的開支。小玉說,因為孩子小,離婚后她大半年時間沒法工作,至今單身,一個人照顧女兒。而且女兒學拉二胡,培訓費以及買二胡的錢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小玉要求前夫每月支付6000元的撫養費或者一次性支付70萬元,另外還要求陳軍每月至少探視一次。
但陳軍說,結婚后他曾資助小玉炒股,還拿出30萬元為小玉的父母買房。離婚后,他交給小玉10萬元,另外還有25萬元的分紅型保險受益人也是女兒。而且,小玉所列的午托、晚托、藝術培訓的費用都過高。至于探視的要求只要他在廈門工作就努力保證。
經審理,法院一審判決陳軍自本案起訴之日起支付每月3500元的撫養費直到其女兒年滿18歲時止,并駁回其他訴訟請求。(人物均為化名)
說法
離婚協議雖有效力
必要時仍可索要撫養費
思明區法院一審認為,雖然陳軍已經和小玉離婚,但是陳軍與孩子之間的父女關系并不受影響,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夫妻雙方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而且,隨著孩子逐漸成長,生活費用與教育費用等相應支出水平也逐年提高,在母親一人的收入不足以維系孩子生活、教育支出時,父親應分擔撫養責任。
不過,依據陳軍單位所提供的收入證明,小玉主張的撫養費用已經超過了他的經濟負擔能力。陳軍提出的25萬元分紅保險因為目前收益難以預估,可以在未來提取所謂撫養費支付。法院根據陳軍的工作性質、收入情況、本市人均消費性支出、教育性支出等酌情認定本案撫養費為3500元/月。
另外,小玉未提供證據證明陳軍怠于探視的情況,陳軍也當庭表示樂于探視女兒,因此訴請每月履行一次探視義務于法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