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9年我與劉某在婚介中心經介紹認識,由于我們兩人都屬于大齡青年,雙方父母也催得很緊,于是相處熱戀幾個月后便結婚登記,婚后第二年就有了孩子。由于結婚倉促,加之孩子一歲多時丈夫劉某工作調動至山西工作,兩人兩地生活,聚少離多,我們倆原本就缺乏深厚的感情基礎,就更加淡漠疏遠了。待到孩子長大入小學后,我們倆終于決定協議離婚。我們商議的結果是:孩子歸我,撫養費由劉某支付。簽訂完離婚協議書后我們很快辦理了離婚手續。但寫在離婚協議書里的撫養費,劉某半年多來分文未付。請問我能否依據離婚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律師解答
不可以。離婚協議書不能作為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 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因此,離婚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是個人之間的約定,顯然不屬于可由法院強制執行的文書。但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確認孩子撫養費的負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