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國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禁止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工作、歸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其次,在女職工經期,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以及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同時,女職工生育時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于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其加班。
最后,在女職工不如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