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包括兩種涵義,其中一種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即享有客觀意義上的可能性繼承權。另一種是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實)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于繼承人并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系,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財產權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
《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所以,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
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親自到其所在地或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供:
1.本人的身份證明。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3.本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可由本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提供。這種親屬關系為確實享有繼承權的親屬。4.有本人簽名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當事人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當事人放棄繼承權聲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2.放棄繼承權公證生效后,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一般不能更改。3.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給他人,如出現這種情況,應按接受繼承辦理。4.放棄繼承權的人,應當是享有繼承權的人。不享有繼承權的人,自然就談不上放棄繼承權了。
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在申請辦理繼承公證時:
1.繼承人首先應確定管轄的公證機構。根據規定,遺產為動產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受理;遺產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受理;遺產不在一地的,由主要遺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受理。
2.當事人一般應親自向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申請有困難的,可能委托其他繼承人或他人代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的當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代理人申請辦理。
申請辦理繼承公證,繼承人應向公證員提交以下材料: